前些日子,看媒體報導高雄縣長楊秋興,主張台灣應學新加坡,實施鞭刑。
根據人本基金會的資料:1966年,新加坡引進鞭刑,引起相當大爭議。李光耀說:「新加坡社會只瞭解兩件事,獎勵與懲罰,如果罰金不足以阻嚇這裡的犯罪,我相信他一旦發現要挨鞭子時,就不會再熱衷破壞了。」新加坡的公共建築上,完全沒有西方常見的塗鴉,因為「破壞公物法」(The Vamdalism Act),可對塗鴉者處以三至八鞭的鞭刑。1994年四月,十八歲的美國學生麥可費(Micheal Fay),對私人轎車噴漆,被法院判徒刑,也被罰笞刑六鞭。

不管你贊成或反對,可是當這種事情,一旦它發生過在你認識的人身上,聽起來還真匪夷所思。他,曾經是我們貨車司機,他挨過新加坡鞭刑。
我爲什麼總有這麼多真實的故事可以說呢?因為我,公司待久;因為我,年齡夠大;因為我,吃過的鹽比你吃過的飯多...^^

我們這位司機先生,國中畢業等待服兵役這段時間,曾經隨漁船當過漁工。有一回在新加坡卸漁獲;晚上一夥人到夜店喝酒,結果跟鄰座因細故,大打出手,結果都被請進了警察局。我們這位司機當時年僅18歲,很講義氣的一肩扛起,結果挨了3個皮鞭。

痛嗎?他說當時打下去時,整個屁股麻掉了,下半身好像失去知覺;後來足足趴了3個月;屁股剛挨打時是血肉糊爛。他說現在聽到“新加坡”,就足夠嚇死他,他真怕到了。到現在屁股上鞭痕還很清楚。

我要他翻個身,讓我拍個照,貼個圖。我說:反正也看不到臉。可是,好可惜,他就是不願意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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