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2天前的報導。



在補習班打工的黃姓女大學生,和補習班的尹姓網頁工程師發生性關係,尹妻得知後控告黃女通姦並求償,因黃女當時未成年,台北地院認為黃女父母管教不週,判決黃女與父母3人連帶賠償尹妻50萬,刑事部份,黃女已被依通姦罪判刑3個月確定。

女兒外宿 行為難掌記者昨天兩度至位於台北縣的黃女家中,黃家不願回應此判決。黃女父母庭訊時主張,清純的女兒涉世未深,被尹某誘拐而玷污失身,身心已受重創,怎可再要女兒賠償?且女兒離家在外讀書,父母無法完全掌控行為,判決很不公平。

以上節錄自由時報2006.06.10

我們這裡有未婚的年輕朋友、有家中小朋友正值活潑可愛、也有兒女就是青春期的父母,針對這則新聞,你怎麼看?

我仔細看全文,發現事件的男主角,完全置身事外,因為妻子只對外遇女生提出告訴,女大學生方面也沒對男方提告訴。我不明白她們爲什麼都不對外遇的男人提訴訟;說真的,這種事情本來外人就是狀況外的,不明白的地方可多著。這真的只是兩個女人的戰爭?父母被連坐處罰賠償50萬,有道理嗎?不過,也別驚訝,我發現對許多事情我越來越不懂。

PS.根據性別人權協會:除了中東國家,台灣是世界極少數將通姦納入刑法的國家,通姦罪受害者幾乎都是女性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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